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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4-30 23:30:59 | 作者: 复材制品生产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最重要的包含大气和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大多数来自,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的基本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做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能够最终靠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业和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业和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怎么来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着重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联的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最重要的包含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一些行业中的哪一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根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实际的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学工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是根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来认真审核。审核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解决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有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是根据,《实施方案》明白准确地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础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公司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好、有环境举报投诉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逐步的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明显的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动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若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由于我国现有各地方排污许可证存在许可内容不统一、许可要求不统一、许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而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实现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因此,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来进行管理。若无法满足最新的许可要求,则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一、基本信息最重要的包含,排污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别的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最重要的包含,(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最重要的包含,(一)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三)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础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出现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首先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设备是在许可证中记录,而非进行许可。记录这一些信息是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贯彻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基本理念,将产污、治污、排污全过程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载明与产污直接相关的工艺和设备信息,有利于分析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比较有效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装备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紧密关联,同一产品采用不一样工艺,其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产生数量级的差别,载明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设备是测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
第三,排污许可证将许可排放量的核算细化至每一个主要污染源和排污口,而这些排污口往往与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具备了一一对应关系;
第四,对于新增污染源,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设备源自企业的环评文件或相关申请资料,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延续,是判断企业整个生产的全部过程是否出现重大变更的依据之一。
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础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更有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此外,《方案》同时也指出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需求的地区,环保部门能够最终靠提高排放标准、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手段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15.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白准确地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能采用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上述所指的特殊时期主要由下列文件规定:如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几率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②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文件;③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对枯水期等特殊时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变更,按照新的要求做排放。排污许可证也应当依法遵守并明确要求。
为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的制度安排,兼顾排污许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需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但考虑到改革从易到难,逐步完善的需要,对于此次改革开始后首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确定为3年。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有利于推动改革。目前各地对现有企业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至5年不等,且管理要求和许可内容存在比较大差异,短时间内要实现全国统一难度大,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设定一个折中的有效期限有利于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第二,有利于对新建项目及时完善环境管理。对于新建项目,由于企业刚刚从建设期转入生产运行期,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上的水准均要一直调试与完善,对执行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存在比较大不确定性,缩短有效期有利于企业减少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6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为使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之初在全国易于推行,通过行业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为在全国分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奠定基础。环保部在选取优先试点行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具备试点意义。火电、造纸行业分别是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重点控制行业。据统计,2014年纳入环境统计的火电企业3288家,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40%、55.7%、16.2%;纳入环境统计的造纸企业4664家,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18.7%、7.9%。
第二是环境管理基础相对好。目前火电、造纸行业在自行监测开展、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火电企业和造纸企业在原料、生产的基本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践。
第三是污染物排放特征有代表性。火电、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种类包括废水、废气等,排污方式包含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通过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明确许可证中不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污方式等,为别的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提供经验借鉴。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逐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别的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方案》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按照实际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
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方案》明确了企业和事业单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可当作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当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真实的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不一致或抽查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可以责令作出说明,排污单位能够最终靠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来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基础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础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是根据。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做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没办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环保部将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依证执法。
实际排放量是判断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证排污的重要内容,也是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清单等工作的数据基础,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根本原则是以“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具体如下:
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制定发布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既指导企业自主核算实际排放量,又规范环保部门校核实际排放量,同时也可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参考。实际排放量核定方法采用的优先顺序依次包括在线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物料衡算及排放因子法。对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以及数据缺失的情形,在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中,制定惩罚性的核算方法,鼓励企业按规定安装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可当作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频次、因子、方法、信息记录等要求。企业根据许可证要求,按期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定期申报、公开。
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采用同一计算方式,当监督性监测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与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等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不一致时,相应时段实际排放量以监督性监测为准。
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实际排放量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公众能够准确的通过掌握的信息,对认为有一定的问题的进行核算、举报,提供线.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依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依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行为,以电厂超低排放为例,如果按照当地环境管理要求,企业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企业如自行承诺实行超低排放,许可证当中除了核定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外,还要载明超低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具备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或管理要求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时,除了对照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落实情况外,还要对超低排放情况做检查。确能达到超低排放的,可依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环保电价、减征排污费和税收等激励政策。超过许可排放要求的,将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但不能简单以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差值作为可交易的量,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深度治理,实际减少的单位产品排放量,方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此外,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要确保排污权交易不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排污许可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许可证中载明,环保部门将按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放量进行监管执法。国家对排污权交易将另行出台规定。
建设全国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是本次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又一项重点工作,该平台既是审批系统又是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系统,排污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和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均应按要求公开排污信息,核发机关核发许可证后应进行公告,并及时公开排污许可监督检查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做监督。通过建立统一平台,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是推动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全国污染源清单的重要技术支撑。因此,在排污许可制顶层设计的具体方案中很早就提出要实现排污许可证编码的统一。
排污许可制强调信息公开,一是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全过程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开展,因此要求企业在申请前自行信息公开、政府在核发后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哪些企业持证排污、知晓企业排污应当履行什么环保义务;二是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公布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执行报告等,目的是让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三是政府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目的是让公众及时掌握企业守法情形。
为保障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和指导企业、地方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执行和监管,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有关技术规范,最重要的包含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性文件明确排污许可制配套技术体系构成、实施范围、实施计划等,解决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内容性要求等,包括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等;技术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统一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方法,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编码和许可证编码标准、信息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数据标准等。
排污许可制度设计,始终把减轻企业负担放在首位,尽量细化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内容,增加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重点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安排。
第一、企业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在平台申请程序的设计中,我们将不间断地积累和完善各行业排污许可数据库,包括主要生产设备、产污环节、治理措施等,并逐步建立下拉式选择菜单,供企业填写申请表时做出合理的选择,既方便企业填写,又有利于全国统一。环保部门还将制定发布系列技术规范,供企业、环保部门、社会公众共同遵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填报的随意性和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